法規名稱: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廢止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 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 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