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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廢止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
  額,投保責任險。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
  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