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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機構設置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