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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六十七條
  國道之車輛行車事故,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設立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
  覆議事項。其委員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
  者擔任之。
  省(市)政府,為處理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之車輛
  行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辦理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省(市)政府遴聘各相關之專
  家、學者擔任之。
  前二項鑑定委員會與覆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及省(市)政府
  分別訂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