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緊急災害應變停止收費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災害致無法收費、災害防
    救或緊急危難交通管理需要,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停止收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因應高速公路災害防救或緊急危難交通管理,而有停止國道收費之
    需要,本局將依據是否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區分以下兩種實施程序
    ,程序如流程圖(附件一):
    (一)當災害發生,本局已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其停止國道收費
          之實施程序說明如下:
          1.依據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會議評估結果,若確有停止收費必要
            者,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應填寫「停止收費區位表」(附件二
            )、「緊急災害應變宣布停止收費通報單」(附件三)及簽
            奉(或電話請示)機關首長核定。另經核定後,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應依通報單規定傳真其列示單位,並請電子收費營運
            單位依此執行之。
          2.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於災害排除後,應填寫「恢復收費區位表
            」(附件四)、「緊急災害應變宣布恢復收費通報單」(附
            件五),並依通報單規定傳真其列示單位。
          3.前述停止收費起訖時間應考慮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時間
            ,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設定費率時間。另電子收費營運單位
            準備時間自得知停止收費訊息起一小後實施,且停止收費起
            訖時間應以整點或半點為原則。
    (二)當災害發生,本局未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其停止國道收費
          之實施程序說明如下:
          1.本局各災害處理之主辦業務單位經確認國道因災害而無法通
            行者,應先通報(或電話請示)機關首長核准停止收費後,
            由各災害處理之主辦業務單位填寫「停止收費區位表」(附
            件二)、「緊急災害應變宣布停止收費通報單」(附件三)
            ,並依通報單規定傳真其列示單位,請電子收費營運單位依
            此執行之。各災害處理之主辦業務單位依「交通部高速公路
            局重大災害處理要點」第肆點第二款規定。
          2.各災害處理之主辦業務單位於災害排除後,應填寫「恢復收
            費區位表」(附件四)與「緊急災害應變宣布恢復收費通報
            單」(附件五),並依通報單規定傳真其列示單位,並請電
            子收費營運單位依此執行之。
          3.前述停止收費起訖時間應考慮執行相關通報與準備作業時間
            ,及電子收費營運單位設定費率時間。電子收費營運單位準
            備時間自得知停止收費訊息起一小時後實施,且停止收費起
            訖時間應以整點或半點為原則。
          4.自開始通知系統停止收費至系統恢復收費之區間,均列為停
            止收費時段。
三、災害應變小組與各災害處理之主辦業務單位應於災害結束後一周內,
    將災害起迄時間及造成無法收費原因等資料,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並
    將資料移由業務組辦理通行費退費事宜。
四、如不可抗力、事變或其他因素,致電子收費營運單位無法透過電信、
    網路等遠端方式於約定時間內完成系統費率之變更,導致發生通行交
    易異常事件者,電子收費營運單位應依帳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五、停止收費結束後,業務組應將停止收費期間相關交通量、減收金額、
    退費金額、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彙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