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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國軍編裝車輛申請免徵收高速公路通行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修正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軍編裝車輛免徵收國道
    通行費之管理,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
    注意事項。
二、國軍編裝車輛係指符合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該類車輛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得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
    稱本局)申請免徵收通行費,惟應向營運單位支付作業成本費用(委
    辦服務費)。
三、國軍編裝車輛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所屬掛有軍字牌照之車
    輛應檢具國軍編裝車輛申裝清冊向本局提出申請;牌照號碼如有異動
    時,應即填具國軍編裝車輛牌照異動申請單(如附表一),向本局提
    出申請異動。
四、使用單位所屬噴有軍字牌照執行戰備及訓練之特種車輛,需行駛國道
    高速公路時,應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車號及行駛日期、路線等相
    關資料。
五、使用單位申請後憑持本局核准公文,依營運單位之相關規定,逕向營
    運單位洽裝國軍編裝車輛專用車上設備單元。
六、使用單位應善盡專用車上設備單元使用及保管之責,若遇專用車上設
    備單元遺失或損壞時,使用單位應立即向營運單位申報並重新申裝,
    並備文報本局備查。如損壞原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時,應依營運單位
    之規定負擔重新申裝費用。
七、裝有車上設備單元免徵收通行費之國軍編裝車輛,應僅限於公務及執
    行業務時使用,不得將車上設備單元移用、冒用其他類似行為,否則
    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八、營運單位應於每月25日前就各使用單位分別及彙總填製上月各項國軍
    編裝車輛使用電子收費月報表送本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