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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並自12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 4條及第10條規定訂
    定之。
一、本要點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 4條及第10條規定訂
    定之。
二、評鑑作業應達成以下四項主要目標:
    (一)作為客運業者改善營運及提昇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作為民眾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參考依據。
    (三)作為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獎懲之依據。
    (四)提供主管機關改善評鑑方法及有效管理業者之建議參考。
二、評鑑作業應達成以下四項主要目標:
    (一)作為客運業者改善營運及提昇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作為民眾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參考依據。
    (三)作為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獎懲之依據。
    (四)提供主管機關改善評鑑方法及有效管理業者之建議參考。
三、評鑑對象: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以辦理評鑑前一年度
    11月30日以前正式通車營運之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經營業者及其
    經營路線為對象,依路線營運特性可分類如下:
    (一)國道客運路線
    (二)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1.一般路線組:非屬補貼路線之公路客運路線。
          2.補貼路線組:前一年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偏遠服務路線營
            運虧損補貼,並經核准在案者。
三、評鑑對象: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以辦理評鑑前一年度
    11月30日以前正式通車營運之國道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經營業者及其
    經營路線為對象,依路線營運特性可分類如下:
    (一)國道客運路線
    (二)一般公路客運路線
          1.一般路線組:非屬補貼路線之公路客運路線。
          2.補貼路線組:前一年度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偏遠服務路線營
            運虧損補貼,並經核准在案者。
四、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二)評鑑作業得參採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進行,
          其調查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
          績。
    (三)各路線成績=「場站設施與服務項」得分+「運輸工具設備與
          安全項」得分+「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項」得分+「公
          司經營與管理項」得分+「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
          具設備與安全」得分,有關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
          方式查核結果亦得併入採計。
          公司別成績=「路線別成績」×權重 1+「民意調查或秘密客
          調查等成績」×權重2
    (四)公司於評鑑年度發生重大事項者或每百萬公里違反公路法 5件
          以上者,加重評鑑配分權重;評鑑項目、配分標準及公司別權
          重、重大事項、統計基準等評鑑內容於執行評鑑作業前應經交
          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
四、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二)評鑑作業得參採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進行,
          其調查方式得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其結果得併入評鑑總成
          績。
    (三)各路線成績=「場站設施與服務項」得分+「運輸工具設備與
          安全項」得分+「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項」得分+「公
          司經營與管理項」得分+「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
          具設備與安全」得分,有關民意調查、秘密客調查等相關科學
          方式查核結果亦得併入採計。
          公司別成績=「路線別成績」×權重 1+「民意調查或秘密客
          調查等成績」×權重2
    (四)公司於評鑑年度發生重大事項者或每百萬公里違反公路法 5件
          以上者,加重評鑑配分權重;評鑑項目、配分標準及公司別權
          重、重大事項、統計基準等評鑑內容於執行評鑑作業前應經交
          通部公路局「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
五、評鑑作業時程及辦理方式:
    (一)評鑑作業計畫以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為
          原則;辦理招商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作業期程以8個月為原則,惟不得少於6個月:
          1.委託查核作業階段
           (1)召開學者、專家、業者座談會,針對評鑑作業進行溝通交
              流。
           (2)乘客及駕駛員抽樣問卷調查。
           (3)依評分表針對各分組之公司路線與場站進行調查及評分工
              作。
           (4)次級書面資料審查。(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取得書面資料
              )
           (5)提出期中報告。
           (6)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2.專案小組評審階段
           (1)評鑑執行單位應遴聘具交通運輸管理相關專門知識之學者
              、專家、辦理評鑑之監理單位主管1~2人及洽公路主管機
              關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委員中遴聘部分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辦理有關項目審查作業。
           (2)評分方式係由專案小組至受評公司聽取簡報(含教育訓練
              、政策配合、積極作為等公司經營與管理事項)後評定。
          3.提出期末報告
            優等:90分以上。
            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丁等:未滿60分。
            (3)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4.評鑑成果公告
           (1)評鑑成果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陳報交通部
              備查後,應將評鑑成果上網公告,並轉知各業者就缺失項
              目改善。
           (2)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擅自併線
              、停駛、未依核定班次或路線行駛…),各監理單位應即
              刻派員查核,並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
           (3)評鑑成績的公布包括:公司總分、秘密客分數(或其他科
              學調查分數)、政府配合事項、公司積極的作為以及重大
              事項。
          5.參採民意調查、秘密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辦理時應將查核查
            情形提供書面建議供業者改善。
五、評鑑作業時程及辦理方式:
    (一)評鑑作業計畫以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為
          原則;辦理招商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作業期程以8個月為原則,惟不得少於6個月:
          1.委託查核作業階段
           (1)召開學者、專家、業者座談會,針對評鑑作業進行溝通交
              流。
           (2)乘客及駕駛員抽樣問卷調查。
           (3)依評分表針對各分組之公司路線與場站進行調查及評分工
              作。
           (4)次級書面資料審查。(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取得書面資料
              )
           (5)提出期中報告。
           (6)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議。
          2.專案小組評審階段
           (1)評鑑執行單位應遴聘具交通運輸管理相關專門知識之學者
              、專家、辦理評鑑之監理單位主管1~2人及洽公路主管機
              關就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委員中遴聘部分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辦理有關項目審查作業。
           (2)評分方式係由專案小組至受評公司聽取簡報(含教育訓練
              、政策配合、積極作為等公司經營與管理事項)後評定。
          3.提出期末報告
            優等:90分以上。
            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丁等:未滿60分。
            (3)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議。
          4.評鑑成果公告
           (1)評鑑成果經「公路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核通過陳報交通部
              備查後,應將評鑑成果上網公告,並轉知各業者就缺失項
              目改善。
           (2)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擅自併線
              、停駛、未依核定班次或路線行駛…),各監理單位應即
              刻派員查核,並依公路法相關規定辦理。
           (3)評鑑成績的公布包括:公司總分、秘密客分數(或其他科
              學調查分數)、政府配合事項、公司積極的作為以及重大
              事項。
          5.參採民意調查、秘密調查等相關科學方式辦理時應將查核查
            情形提供書面建議供業者改善。
六、評鑑結果之獎懲
    為使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積極參與評鑑作業,努力提昇服務品質,針對
    評鑑結果優良及不佳之路線與業者予以獎勵及處罰,並採積分累計方
    式,作為往後該路線續營或申請新路線之參考依據,其方式如下:
    (一)路線別
          1.評鑑結果為優等之路線,給予該路線營運業者積分權 1分;
            另該路線如屬營運虧損之偏遠服務路線,於申請營運虧損補
            貼計算時,其優先順序得分以100分計算。
          2.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之路線,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路線營運業者限期改善。
          3.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之路線,主管機關除依前述規定通知限
            期改善外,並扣減該路線營運業者積分權 1分;另該路線如
            屬營運虧損之偏遠服務路線,則該路線於申請下一年度營運
            虧損補貼款時,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實施績效,送請公路
            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查,如無具體改善成效,則不予核予補貼
            。
          4.連續2期評鑑結果均為丙等以下之路線,依公路法第47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停止該業者部分路線之營業,並由主管機關
            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5.評鑑時如發現業者有擅自併線、停駛等違規情形,該路線成
            績為0,且每一路線扣減積分權2分。
    (二)公司別
          1.評鑑結果為優等之業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給予積分權
            3分。
          2.評鑑結果為丙等(含)以下之業者,扣減積分權3分。
    (三)積分權之行使
          1.積分權自核定日起有效期限為 3年,但於有效期間內如有發
            生重大事故者,主管機關得衡酌情節扣減之。
          2.累計積分權為負分者,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
            知限期改善。
          3.主管機關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時,各業
            者累積之積分權得作為評選總分之加分項,加分最多以 5分
            為限,使用後累積之積分權應扣除之;另累計積分權為負分
            者,不得申請新路線。
六、評鑑結果之獎懲
    為使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積極參與評鑑作業,努力提昇服務品質,針對
    評鑑結果優良及不佳之路線與業者予以獎勵及處罰,並採積分累計方
    式,作為往後該路線續營或申請新路線之參考依據,其方式如下:
    (一)路線別
          1.評鑑結果為優等之路線,給予該路線營運業者積分權 1分;
            另該路線如屬營運虧損之偏遠服務路線,於申請營運虧損補
            貼計算時,其優先順序得分以100分計算。
          2.評鑑結果為乙等以下之路線,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該路線營運業者限期改善。
          3.評鑑結果為丙等以下之路線,主管機關除依前述規定通知限
            期改善外,並扣減該路線營運業者積分權 1分;另該路線如
            屬營運虧損之偏遠服務路線,則該路線於申請下一年度營運
            虧損補貼款時,應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及實施績效,送請公路
            汽車客運審議會審查,如無具體改善成效,則不予核予補貼
            。
          4.連續2期評鑑結果均為丙等以下之路線,依公路法第47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停止該業者部分路線之營業,並由主管機關
            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5.評鑑時如發現業者有擅自併線、停駛等違規情形,該路線成
            績為0,且每一路線扣減積分權2分。
    (二)公司別
          1.評鑑結果為優等之業者,由主管機關公開表揚,給予積分權
            3分。
          2.評鑑結果為丙等(含)以下之業者,扣減積分權3分。
    (三)積分權之行使
          1.積分權自核定日起有效期限為 3年,但於有效期間內如有發
            生重大事故者,主管機關得衡酌情節扣減之。
          2.累計積分權為負分者,依公路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通
            知限期改善。
          3.主管機關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時,各業
            者累積之積分權得作為評選總分之加分項,加分最多以 5分
            為限,使用後累積之積分權應扣除之;另累計積分權為負分
            者,不得申請新路線。
七、相關書表
    (一)接受評鑑業者應提供資料如下:
          1.各路線配置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月及是否為租用)。
          2.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之情形、查核方式及查核紀錄。
          3.車輛維修保養制度及執行狀況(含出車安全檢查表、各級保
            養表、保養程序說明及紀錄)。
          4.出勤前酒測實施情形及紀錄。
          5.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及追蹤列管紀錄。
          6.教育訓練人次及公司僱用總員工人數。
          7.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8.車輛、場站、駕駛人、公司…等先進管理措施、無障礙設施
            及服務、乘客意外責任保險、場站及路線資訊雙語標示等證
            明資料。
          9.積極作為及含政策配合等證明文件。
    (二)各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資料如下:
          1.肇事紀錄及死傷人數資料。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次數。
          3.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制度辦理情形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遭勞
            檢單位舉發違規紀錄。
          4.違反公路法令規定之次數。
          5.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違規紀錄。
          6.違反噪音管制及相關環保法令規定之次數。
          7.使用公辦轉運站不遵守相關管理措施,經主管機關舉發違規
            之次數。
七、相關書表
    (一)接受評鑑業者應提供資料如下:
          1.各路線配置車輛清冊(含車號、出廠年月及是否為租用)。
          2.車輛裝置行車紀錄器之情形、查核方式及查核紀錄。
          3.車輛維修保養制度及執行狀況(含出車安全檢查表、各級保
            養表、保養程序說明及紀錄)。
          4.出勤前酒測實施情形及紀錄。
          5.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及追蹤列管紀錄。
          6.教育訓練人次及公司僱用總員工人數。
          7.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8.車輛、場站、駕駛人、公司…等先進管理措施、無障礙設施
            及服務、乘客意外責任保險、場站及路線資訊雙語標示等證
            明資料。
          9.積極作為及含政策配合等證明文件。
    (二)各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資料如下:
          1.肇事紀錄及死傷人數資料。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次數。
          3.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制度辦理情形及違反勞動基準法遭勞
            檢單位舉發違規紀錄。
          4.違反公路法令規定之次數。
          5.高速公路電子收費違規紀錄。
          6.違反噪音管制及相關環保法令規定之次數。
          7.使用公辦轉運站不遵守相關管理措施,經主管機關舉發違規
            之次數。
八、本要點自公告日起生效。
八、本要點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