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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處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四十六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
  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
  應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
  通事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
  輛過戶、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
  量、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
  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