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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定自100年2月15日施行 修正

第六十七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情形,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
  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二年
      。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
      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
      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執照有效期
      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