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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制定依據名稱:停車場法

中華民國90年5月30日 修正

第二十條(建築物之交通影響評估)
在交通密集地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足以產生大量停車需
求時,得先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公
告,列為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
新建或改建前項應實施交通影響評估之建築物,起造人應依建築法令先申
請預為審查。
起造人依前項規定申請預為審查時,主管建築機關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先
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就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其他要求
等事項,詳為審核。
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