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之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及型式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 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 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