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定自104年8月15日施行 修正

第六十九條之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及型式審驗)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
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
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