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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省道快速公路通車路段範圍表

制定依據名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修正

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
      ,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二、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
      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
      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三、主線車道︰指車道中可供汽車直駛之車道。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七、中外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外側車道之車道。
  八、中內車道︰指同向四車道或五車道中鄰接內側車道之車道。
  九、加速車道︰指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匝道駛入主線
      車道前加速之車道。
  十、減速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與匝道之間,專供汽車駛離主線車道進
      入匝道前減速之車道。
  十一、輔助車道:指設於主線車道外側,銜接相鄰兩交流道間加、減速
        車道,專供車輛進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之車道。
  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
        車道。
  十三、交流道︰指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相互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
        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十四、匝道︰指交流道中為加減速車道及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間之連接
        部分。
  十五、爬坡道︰指設於上坡路段主線車道外側,供爬坡時速低於最低速
        限之車輛行駛之車道。
  十六、中央分隔帶︰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十七、路肩︰指設於車道之外側,路面邊線與護欄或邊溝間之部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
  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由該
  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
  本規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