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經領得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核准籌設證(如附件二)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填具立案 申請書(如附件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報 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如附 件四),始得依法營業。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經營派遣業務,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 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始得依法營運 。變更時,亦同: 一、立案申請書。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 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 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 百五十份以上,及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 險。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項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