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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計程車派遣車隊與駕駛人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

制定依據名稱: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三十日 制(訂)定

第六條
  經領得公路主管機關核發核准籌設證(如附件二)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填具立案
  申請書(如附件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報
  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如附
  件四),始得依法營業。
  經核准籌設分公司經營派遣業務,應於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
  日內,檢送下列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地公路主管機關登記,始得依法營運
  。變更時,亦同:
  一、立案申請書。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
      申請經營派遣業務或其分支機構,並應檢附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
      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簽訂參與車輛營運契約書一
      百五十份以上,及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
      險。
      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調整前項契約書數量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