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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修正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
  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
  會同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