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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作業管理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
  行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
  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
  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
  使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
  路段、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
  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