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管理規則及工程設計標準之訂定)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 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 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 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