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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監理機關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作業及監督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並自即日生 效 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
  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
  由交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
  登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