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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汽車客運班車申請免徵收國道通行費注意事項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三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
  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
      。
  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路管理機關處理事故所需之消防車
      、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三、掛有或噴有軍字牌照之執行戰備及訓練之國軍編裝車輛。
  四、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發行駛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營
      業車輛。
  前項除第二款外,應由各該汽車所屬單位先向徵收機關申請審查核可。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免徵收通行費者,應向其收取作業成本費
  用。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免徵通行費之客運業營業車輛,其客運業者有移用
  或冒用車上設備單元、或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時,停止
  其違規路線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免徵收通行費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