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保險給付項目及金額)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殘廢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 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 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