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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

制定依據名稱: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修正

第七條之一
公路汽車客運業應於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有效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備具繼
續經營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繼續經營申請,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通
知限期提出申請。繼續經營計畫書應載明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
計畫、及財務計畫等內容。
前項公路汽車客運業提出繼續經營申請,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符合大眾運
輸需要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繼續經營。逾期未提出且經通知後仍不為
申請者,或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未能符合大眾運輸需要者,公路主管機關
得公告重新受理申請。
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行駛路線許可,準用第一項、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