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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地面路線設置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制(訂)定

第二十四條之一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
  機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
  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
  及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
  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內政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