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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遊覽車客運業審議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
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
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
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