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有二家以上同時申請經營時,以具備條 件較優者核定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市區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 請及遊覽車客運業之設立申請、營運管理與增車申請之程序,以審議會行 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審核或評選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申請資格,得遴聘 (派)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核定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及經營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