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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修正

第四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前條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
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
,公告後實施。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直
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及通知接受評鑑之
業者,其評鑑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