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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省道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修正

第六條(管理機關)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
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
、市政府協商定之。
市道、區道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
機關管理。但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與中央公路主
管機關商定委託管理期限,將市道或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項市道委託管理期限,以改制直轄市後三年為原則。
第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