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安裝及管理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除第76條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三十五條之一(汽車駕駛人之處罰-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
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前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由他人代為使用解鎖者,處罰行為人新臺幣六
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第一項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規格功能、應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