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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徵收計畫

制定依據名稱:規費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修正

第十二條(業務主管機關減免或停徵規費範圍)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
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
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
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