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微型電動二輪車製造業或進口商申請新領牌照實車查核實施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一百十五條之二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 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