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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行政規則名稱:交通部公路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
    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補助各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實施縣市內及跨縣市生活圈公共運輸通勤月票票證
    整合優惠措施(下稱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減輕民眾通勤通學交通
    負擔及提升公共運輸運量,並增進道路交通安全及均衡區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一、交通部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
    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補助各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實施縣市內及跨縣市生活圈公共運輸通勤月票票證
    整合優惠措施(下稱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以減輕民眾通勤通學交通
    負擔及提升公共運輸運量,並增進道路交通安全及均衡區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推動方式為中央主導、地方參與,由中央盤點全國各縣市旅運
    型態及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公共運輸
    通勤月票,並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共同推廣使用公共運輸。
二、本要點推動方式為中央主導、地方參與,由中央盤點全國各縣市旅運
    型態及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公共運輸
    通勤月票,並結合中央與地方資源,共同推廣使用公共運輸。
三、本要點為補助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所
    需之相關費用,補助項目包括電子票證製作、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
    使用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以及票證系統
    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
    前項各類公共運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
    統、輕軌運輸系統、臺灣鐵路管理局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三、本要點為補助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所
    需之相關費用,補助項目包括電子票證製作、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
    使用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含票證清分費用),以及票證系統
    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
    前項各類公共運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
    統、輕軌運輸系統、臺灣鐵路管理局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四、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應以現行電子
    票證為載具,並以多卡為原則納入所有票證業者。通勤月票得設定於
    既有票證(卡)或購置之新票證(卡)。票證(卡)型式可採實體或
    虛擬,新票證(卡)樣版由本局統一規劃設計後,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發行。
四、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實施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應以現行電子
    票證為載具,並以多卡為原則納入所有票證業者。通勤月票得設定於
    既有票證(卡)或購置之新票證(卡)。票證(卡)型式可採實體或
    虛擬,新票證(卡)樣版由本局統一規劃設計後,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發行。
五、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推動原則如下:
    (一)三大都會生活圈,如北部之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中部之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南部之臺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以規劃生活圈內單一通勤月票為原則,以便
          利民眾搭乘生活圈內各類公共運具。另亦得依不同之旅次及運
          具使用需求,規劃不同之通勤月票方案。其他縣市,依地區特
          性因地制宜規劃,可以單一縣市或與鄰近縣市結合規劃通勤月
          票方案。
    (二)月票訂價可採單一訂價,或依不同旅次及運具使用需求,採城
          際通勤月票及都市內通勤月票方案訂價。訂價標準以民眾通勤
          通學搭乘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為原則,實際
          售價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與運輸業者協調訂之。
五、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推動原則如下:
    (一)三大都會生活圈,如北部之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
          、中部之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苗栗縣、南部之臺南市、
          高雄市、屏東縣,以規劃生活圈內單一通勤月票為原則,以便
          利民眾搭乘生活圈內各類公共運具。另亦得依不同之旅次及運
          具使用需求,規劃不同之通勤月票方案。其他縣市,依地區特
          性因地制宜規劃,可以單一縣市或與鄰近縣市結合規劃通勤月
          票方案。
    (二)月票訂價可採單一訂價,或依不同旅次及運具使用需求,採城
          際通勤月票及都市內通勤月票方案訂價。訂價標準以民眾通勤
          通學搭乘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為原則,實際
          售價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與運輸業者協調訂之。
六、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本局設計之票證(卡)樣板發行之實體卡,且完成記名程序
          者,製卡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每張票卡補助以一百元為上限
          ,每人每電子票證公司僅得補助一次。
    (二)民眾購買通勤月票票收,依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應付票價比
          例分配後,如與各類運輸業者應收票價有差額時,依下列方式
          補助:
          1.中央主管之臺鐵、國道客運及一般公路客運,分別以應收原
            始票收之百分之八十五、九十五及一百為上限,扣除民眾購
            買通勤月票分得之款項後,票證清分費用及票收不足差額,
            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百
            分之十。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扣除民眾購買
            通勤月票分得之款項後,票證清分費用及票收不足差額,直
            轄市政府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局補助
            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
            者負擔。
          3.前述經費如有需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共同分擔者,
            分擔比例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協議訂之。
    (三)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其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
          ,由本局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
          具,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或相關業者負擔。但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完成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四)原中央移撥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公路客運路線,如
          仍以里程計費或路線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者,得比照第二款第
          一目,一般公路客運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五)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訂價,依年度民眾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之
          次數與票價結算,如低於搭乘各類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
          三十,其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應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六、本要點之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本局設計之票證(卡)樣板發行之實體卡,且完成記名程序
          者,製卡費用由本局全額補助,每張票卡補助以一百元為上限
          ,每人每電子票證公司僅得補助一次。
    (二)民眾購買通勤月票票收,依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應付票價比
          例分配後,如與各類運輸業者應收票價有差額時,依下列方式
          補助:
          1.中央主管之臺鐵、國道客運及一般公路客運,分別以應收原
            始票收之百分之八十五、九十五及一百為上限,扣除民眾購
            買通勤月票分得之款項後,票證清分費用及票收不足差額,
            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負擔百
            分之十。
          2.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扣除民眾購買
            通勤月票分得之款項後,票證清分費用及票收不足差額,直
            轄市政府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五十、縣(市)政府由本局補助
            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
            者負擔。
          3.前述經費如有需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共同分擔者,
            分擔比例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協議訂之。
    (三)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其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費用
          ,由本局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
          具,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其餘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或相關業者負擔。但如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
          完成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與修改者,由本局全額補助。
    (四)原中央移撥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公路客運路線,如
          仍以里程計費或路線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者,得比照第二款第
          一目,一般公路客運由本局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負擔百分之十。
    (五)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訂價,依年度民眾實際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之
          次數與票價結算,如低於搭乘各類公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
          三十,其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應由各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
七、本要點之補助,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計
    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為城際通勤月票,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請),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現況概述:計畫內相關公共運具近三年使用現況,包含各類公
          共運具基本資料、使用量、收費方式、現行優惠措施及各類票
          證發售使用情形等。
    (二)通勤月票實施方式:包含通勤月票訂價與優惠方式、可搭乘運
          具範圍及次數、實施區域、實施對象、票證(卡)規劃、使用
          限制及實施期程等。
    (三)經費規劃:包含申請補助項目、預估計畫總經費與通勤月票收
          入(含估算方式)、申請補助額度與比例、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分擔額度與比例等。如有其他財源之分擔額度與比例
          ,亦應提出。
    (四)配套措施:包含提升公共運輸運量配套作為、票證使用查核及
          補助經費控管機制,以及後續財源規劃等。
    (五)預期效益:包含各類公共運具各年運量提升及道路交通安全改
          善績效目標,以及其他計畫實施前、後預估之質化與量化成效
          。
七、本要點之補助,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計
    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為城際通勤月票,由相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共同提出申請),計畫書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現況概述:計畫內相關公共運具近三年使用現況,包含各類公
          共運具基本資料、使用量、收費方式、現行優惠措施及各類票
          證發售使用情形等。
    (二)通勤月票實施方式:包含通勤月票訂價與優惠方式、可搭乘運
          具範圍及次數、實施區域、實施對象、票證(卡)規劃、使用
          限制及實施期程等。
    (三)經費規劃:包含申請補助項目、預估計畫總經費與通勤月票收
          入(含估算方式)、申請補助額度與比例、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分擔額度與比例等。如有其他財源之分擔額度與比例
          ,亦應提出。
    (四)配套措施:包含提升公共運輸運量配套作為、票證使用查核及
          補助經費控管機制,以及後續財源規劃等。
    (五)預期效益:包含各類公共運具各年運量提升及道路交通安全改
          善績效目標,以及其他計畫實施前、後預估之質化與量化成效
          。
八、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提之補助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召會審查,申請單位應配合與會簡報說明及進行相關詢答
    ,經會議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八、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提之補助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
    及相關機關召會審查,申請單位應配合與會簡報說明及進行相關詢答
    ,經會議審查通過後核予補助。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核銷、督導與管考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經費核銷作業參照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票證系統資
          料清分計算補助經費,經審核無誤後向本局請款(城際通勤月
          票得協調由單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再將
          相關款項撥付予客運業者,另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
          2.相關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
          3.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4.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
            三)。
          5.通勤月票補助款申請總表(附件三)及票證系統相關報表資
            料電子檔。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成日期、實際完
            成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2)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並依填表說明辦理。
           (3)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各補助項目申請撥款條件如下:
          1.電子票證製作、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第一期款於完成
            發包作業或依程序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後,請領契約認列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結算驗收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確認辦理完竣後,請領結案認列補助金額之剩餘款項。
          2.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使用通勤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
            (含票證清分費用):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請款,另如客運
            業者有營運票收資金調度需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得向本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預撥額度以核定計畫當年度本
            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銷作業以每季一次為原
            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提報
            前一年度結算資料送本局。
    (三)計畫實施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針對民眾通勤月票
          使用情形,與票證系統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防範票證異常使
          用及加強補助經費控管。
    (四)每年計畫實施期滿後兩個月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
          提交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分析計
          畫實施前、後,每年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
          標達成情形、民眾票證使用情形及客運業者營運服務情形,以
          及票證優惠對於民眾旅運行為變化影響等。如有未達績效目標
          者,應一併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五)針對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本局補
          助金額最高百分之十(依達成比例折減),其折減差額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但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
          年度運量績效目標,受補助單位得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得免予折減。
    (六)受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不得再申請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績效獎勵
          補助。另相關補助收入,應計入客運業者營收核算營運虧損補
          貼。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核銷、督導與管考事項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其經費核銷作業參照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相
          關規定辦理,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據票證系統資
          料清分計算補助經費,經審核無誤後向本局請款(城際通勤月
          票得協調由單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統一請款),再將
          相關款項撥付予客運業者,另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納入預算證明(附件一)。
          2.相關契約副本,或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之證明文件。
          3.受補助執行單位(或其委任之單位)開具之自行收納款項統
            一收據,其應載明核定之補助案件名稱、編號。
          4.補助案件請款說明表(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附件二之
            三)。
          5.通勤月票補助款申請總表(附件三)及票證系統相關報表資
            料電子檔。
          6.申請年度最末期款時,應敘明契約規定之完成日期、實際完
            成日期、違約金及驗收扣款情形,並應加附下列文件:
           (1)結算驗收證明書(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
           (2)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並依填表說明辦理。
           (3)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請受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
          7.原始憑證保管:留存受補助機關(構)或民間團體之原始憑
            證應彙集成冊,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各補助項目申請撥款條件如下:
          1.電子票證製作、票證系統建置及程式開發:第一期款於完成
            發包作業或依程序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後,請領契約認列補
            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款結算驗收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確認辦理完竣後,請領結案認列補助金額之剩餘款項。
          2.民眾搭乘各類公共運具使用通勤月票優惠與實際票價之差額
            (含票證清分費用):依實際達成付款條件請款,另如客運
            業者有營運票收資金調度需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得向本局申請預撥補助經費。預撥額度以核定計畫當年度本
            局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核銷作業以每季一次為原
            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次年度二月底前,提報
            前一年度結算資料送本局。
    (三)計畫實施後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針對民眾通勤月票
          使用情形,與票證系統資料進行分析比對,以防範票證異常使
          用及加強補助經費控管。
    (四)每年計畫實施期滿後兩個月內,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
          提交成果報告書函送本局。成果報告書內容至少應包括分析計
          畫實施前、後,每年各類公共運具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
          標達成情形、民眾票證使用情形及客運業者營運服務情形,以
          及票證優惠對於民眾旅運行為變化影響等。如有未達績效目標
          者,應一併提出後續改善作為。
    (五)針對未達各年度運量績效目標者,本局得酌減次一年度本局補
          助金額最高百分之十(依達成比例折減),其折減差額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但如有特殊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達
          年度運量績效目標,受補助單位得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
          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得免予折減。
    (六)受本要點補助之計畫,不得再申請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績效獎勵
          補助。另相關補助收入,應計入客運業者營收核算營運虧損補
          貼。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
    別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補助經費,由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
    別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或由本局調整及增修訂之
      。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公路公共運輸計畫等相關規定辦理,或由本局調整及增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