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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執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補助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自發布日施行 制(訂)定

第三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旅遊運輸型態及
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妥適之公共運輸通勤
月票措施,並提供補助。
前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具都會生活圈型態者,採單一訂價或採城際
通勤、都市內通勤二種月票;非都會生活圈型態者,可依單一縣市或鄰近
縣市間之緊密程度及運具條件,因地制宜規劃優惠方案。
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內容、訂價、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部所定規定,研擬計畫提報本部審查核
定後辦理之。
第四條
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
    分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
    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
    由本部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
    部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
    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
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