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旅遊運輸型態及 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妥適之公共運輸通勤 月票措施,並提供補助。 前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具都會生活圈型態者,採單一訂價或採城際 通勤、都市內通勤二種月票;非都會生活圈型態者,可依單一縣市或鄰近 縣市間之緊密程度及運具條件,因地制宜規劃優惠方案。 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內容、訂價、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部所定規定,研擬計畫提報本部審查核 定後辦理之。第四條
本部對前條第一項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措施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電子票證製作之費用:由本部全額補助。 二、使用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搭乘各類公共運具票價優惠之差額(含票證清 分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九十;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直轄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 十,縣(市)政府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三、相關票證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改之費用: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 由本部全額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之公共運具,由本 部補助百分之九十,但於本部所定時程完成系統建置與程式開發及修 改者,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項第二款公共運輸通勤月票之票價,不得低於民眾通勤通學搭乘各類公 共運具平均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低於百分之三十之票價優惠差額,由各直 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相關業者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