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保險契約、保險給付、保險費率及責任準備金相關規則之訂定)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格式、契約成立、變更、恢復、終止與借 款之條件、保險金額給付、保險費率、責任準備金之種類、提存與計算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報行政院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