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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廢止

第二條
  交通部郵政總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郵政事業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事項。
  二、郵政業務之興革改進及推展事項。
  三、所屬事業機構設立、合併、裁撤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四、國內郵件資費之擬議事項。
  五、國際郵件資費及其他費率之釐訂事項。
  六、國際郵件事務、雙邊協定、多邊協定、運郵合約之研擬及辦理事項
      。
  七、郵政票券之設計報核及發行事項。
  八、國內外集郵業務之規劃及拓展事項。
  九、郵用物品器材之統籌採購、儲存及配發事項。
  十、郵政局房屋建築與機械設備系統之規劃設計及督導施工事項。
  十一、郵政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等業務之督導推展事項。
  十二、其他依法令應由本局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