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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資遣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修正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於改制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
  ,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
  福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