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 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 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