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法

行政規則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認可機構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交通部授權認可機構之相關督
    導查核事宜,依交通部一0九年七月十日交航(一)字第一0九九八
    00一四五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認可機構:指經交通部依船舶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事項委託之驗
          船機構。
    (二)檢驗站:指認可機構為進行檢驗、審圖或管理其過程之某一處
          所。
    (三)垂直合約稽核:合約或訂單生產過程中,對認可機構在新造船
          、現成船檢驗、國際安全管理章程稽核、審圖及產品檢驗(含
          認可服務供應商)等業務辦理情形所執行之特定稽核,得實地
          檢視正在進行之檢驗、稽核、審圖或參與期間之工作,並涵蓋
          相關子流程。
    (四)服務供應商:指提供之服務被驗船師用於判斷船級或法定檢驗
          之結果,如提供量測、測試或維護安全系統及設備服務之個人
          或公司。
    (五)技術專家:指提供特定知識或專業給稽核小組成員,非屬稽核
          小組成員。
    (六)專任驗船師:指持有我國有效驗船師執業證書且僅被該認可機
          構所僱用,經妥以訓練,以執行其所屬認可機構所指派職責範
          圍內之任務與技術活動之驗船師。
    (七)法定檢驗:依交通部發布之規則、辦法或命令,經政府公告採
          用之有關國際公約規定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各項有關船舶技術規
          範之相關檢驗事項。
三、認可機構必須符合認可機構章程及交通部委託認可機構辦理船舶檢驗
    及法定證書發給契約書之要求,辦理其所委託之法定檢驗執行事項。
四、認可機構執行交通部委託辦理檢驗事項時,應由專任驗船師主持,簽
    發或簽署各項法定檢驗證書。
五、認可機構應制定道德準則並提交本局備查,並確保該機構之獨立、公
    正與誠信。
    認可機構收入不應主要依靠單一企業或個體。
六、認可機構應建立和實施品質管理系統,並持續改進其有效性。
    認可機構之品質管理系統應有第三方認證,定期稽核兩週前應通知本
    局參與。
    認可機構應提送第一項品質管理系統之證書、品質管理手冊、程序與
    表單文件清單供本局備查,品質管理系統證書變更時,應將相關文件
    重新函送本局備查。
七、本局除參與前點定期稽核外,視認可機構表現,得每五年辦理一次對
    認可機構之稽核。由本局選任稽核員並指定主導稽核員綜理稽核業務
    ,必要時,得邀請外聘技術專家參與稽核。
    稽核範圍包含對認可機構總部、一個檢驗站及一個以上之垂直合約稽
    核,本局應訂定稽核方案並決定是否分年實施。辦理稽核兩週前,另
    應擬定個別稽核計畫函送認可機構。
八、稽核完成時,主導稽核員應將稽核發現以書面告知認可機構,並於兩
    週內完成稽核報告,經本局審查後發送認可機構。
    認可機構應於稽核結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局提送稽核缺失矯正行動計
    畫,其內容包含缺失之根本原因分析、預計採行之矯正措施與完成時
    間。
    矯正行動計畫之矯正措施與相關改正結果,須於期限內完成並提送本
    局。
    矯正措施倘無法準時完成,須於到期日一週前檢具相關事由向本局提
    出展延申請。
九、認可機構應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交前一月份之下列資訊:
    (一)新入級與船級暫停或註銷。
    (二)船舶港口國管制檢查缺失與留置情形。
    (三)證書、檢驗或稽核逾期之船舶與公司。
十、認可機構於每年十月底前,提供前年度十月至當年度九月底之下列指
    標執行情形,由本局送請交通部參考納入辦理認可機構年度稽核結果
    檢討:
    (一)港口國管制檢查績效。
    (二)內部稽核與管理審查之結果及有效性。
    (三)第三方認證之品質管理系統稽核結果。
    (四)事故統計。
    (五)資訊通報之及時性與完整性。
    (六)相關缺失或應改善事項之完成情形。
十一、認可機構應開放公開查詢其發證檢驗船舶之船級檢驗狀態,及查詢
      認可服務供應商、工廠及產品認可之資訊。
十二、除前點資訊外,當認可機構檢驗之本國籍船舶發生不適航或有安全
      管理之重大缺失時,認可機構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局,並說明擬採
      取之措施,必要時得由本局召集會議或要求認可機構限時提供處理
      情形相關報告。
十三、認可機構辦理本國籍船舶檢查、檢驗或丈量,如有違反交通部委託
      契約書內容、怠忽職守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將建請交通部撤銷
      其委託。
十四、認可機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或國家權益時
      ,本局將報請交通部撤銷該項檢查、檢驗或丈量結果,通知船舶所
      有人重新申請檢查、檢驗或丈量。
      如有涉訟,依交通部委託契約辦理賠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