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之訂定)
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 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
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 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