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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八十七條(驗船師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
其驗船師執業證書: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宣告緩刑。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年逾六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