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驗船師;其已充任驗船師者,撤銷或廢止 其驗船師執業證書: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宣告緩刑。 三、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 能執行業務。 五、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七、年逾六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