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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修正

第五十七條(貨船載客管理規則之訂定)
貨船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貨船搭客證書
後,始得兼搭載乘客;其乘客定額、乘客房艙、貨船搭客證書核發、換(
補)發、註銷、撤銷或繳銷、檢查、收費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