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為確保船舶航行安全所需之穩度,船舶應經艙區劃分,並由船舶所有人或 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艙區劃分許可 長度與特別條件、船舶於受損狀態下之穩度、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