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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三十三條(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之訂定)
船舶裝載大量散裝貨物,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
請許可,始得航行;其裝載基本條件、申請許可、假定傾側力矩之計算、
防動裝置、穩固設施、裝載檢查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