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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三十四條(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之訂定)
船舶載運危險品,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許可
,始得航行;其船舶載運危險品之包裝、申請許可、標記與標籤、裝載文
件、裝載運送、裝載檢查與檢查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