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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氣墊船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三十七條(水翼船、氣墊船及高速、特種船舶管理規則之訂定)
水翼船、氣墊船及其他高速、特種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
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取得證書後,始得航行;其檢查、構造、裝
置、設備、乘客艙室、乘客定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
或繳銷、檢查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