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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員服務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修正

第二十五條之二(上船服務之各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之管理事項)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
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外國籍
實習生之實習人數比率、航行應遵守事項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則,由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