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僱用我國船員之限制)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 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 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