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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二十七條
  船舶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
  登記、船舶購建與拆售、自國外輸入船齡之限制、營運、管理、運價表
  備查、投保金額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
  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
  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