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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航業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修正

第四十三條
  船務代理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船務代理業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之營
  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
  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海運承攬運送業之最低資本額、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經營
  業務之營運資金、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公司變更登記、營
  運、管理、保險金額、保證金及證照費收取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