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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三十五條(船舶防火構造規則之訂定)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
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