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散裝化學液體船及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等規則之訂定)
載運散裝危險有毒化學液體或液化氣體之化學液體船及液化氣體船,應由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 構造與穩度、安全設備、檢查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