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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第八十三條(小船管理及檢查規則之訂定)
小船之乘客定額、應急準備、註冊、小船執照之核發、換(補)發、廢止
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繫
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與
其他附屬用具之檢查、丈量、檢查費與丈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