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船舶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修正
小船之乘客定額、應急準備、註冊、小船執照之核發、換(補)發、廢止 或繳銷、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小船船體、主機、副機與艉軸系、電機設備、排水設備、舵機、錨機與繫 泊設備、救生設備、消防設備與防火措施、起居與逃生設備、航海用具與 其他附屬用具之檢查、丈量、檢查費與丈量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