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修正

第七十條之一(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
。
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