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培育教育及學生實習)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 主管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 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 主管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 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