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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船員法

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一日 廢止

第九條(培育教育及學生實習)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
  。
  主管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
  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